rss订阅 手机访问 
遗嘱继承
王某相交多年的朋友老徐去世了,将一幅字画遗赠给他。不久,老徐的亲家李某找到杨大爷,称老徐在去世前和自己借了15万元钱,立有借据。李某找到了老徐的家人...
日期:03月05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
日期:02月06日 作者:
  有不少网友来电、来函咨询王,遗嘱如何书写。王律师在网站上发表过遗嘱如何书写即遗嘱格式的文章。实际上,形式不是最主要的,内容才是根本,你只要把遗...
日期:02月06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不以继承人的主观...
日期:02月05日 作者:赵腾飞律师
日期:02月05日 作者:赵腾飞律师
律师您好:
  去年我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对于二老的财产我放弃了继承。上个月张某找到我,说父母生前欠了他5万元钱还没有归还,因此要求我来偿还此笔...
日期:01月23日 作者:
  2003年2月,李明的母亲去世后,李明的父亲(以下简称李某)为解决买菜、做饭等日常生活问题,在征得李明同意后,把他的姨表妹张某从农村接进城里一起生活...
日期:01月03日 作者:
案情回放:
  家住门头沟区的李女士的父亲于1973年因病去世,母亲与他人再婚,婚后将所住房屋进行了扩建和翻修。1985年李女士的母亲、继父相继去世。1...
日期:01月02日 作者: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2005年经人介绍与张小姐结婚,婚后3年张小姐一直未生育,李先生的父母觉得自家有可能绝后,经常和张小姐争吵,李先生也很苦恼...
日期:2009年12月25日 作者: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小姐自由恋爱2年后结婚,王小姐为张先生生了一子张甲。后张先生炒股成功,成为千万富翁,到处沾花惹草,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
日期:2009年12月25日 作者:
  案情介绍:
  孙先生与刘小姐自由恋爱3年后结婚,刘小姐为孙先生生有一子孙乙,为了庆祝孩子的出生,孙先生与刘小姐邀请家人喝酒庆祝,宴席结束后...
日期:2009年12月25日 作者:
  家住新村地区的邹老伯中年丧妻,生有长子邹洋、女儿邹云和次子邹海。长子和女儿都已经结婚,女儿邹云在外地居住,次子现年只有15周岁。邹老伯一直与长子...
日期:2009年12月25日 作者:
案情简介:
  王大妈和李大爷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5年李大爷把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先生,在取得购房款后又把其中...
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作者:
 一、案情介绍
  杨光池与孙红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
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作者:
案情简介:
  王某的母亲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动迁一拆为二,王某的父亲母亲各一小套,动迁后王某的父亲再婚,继母有一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在继母和父亲...
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作者:
  徐民有徐建、徐娟和徐彬3个子女。徐民一直和大儿子徐建一起生活。2008年8月,身患重病的徐民让病友胡海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的房产由徐建继承,徐民...
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作者:
  程某的公公婆婆独自有一套住房,并且一直未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今年初,程某的公公因突发脑出血去世,而婆婆也由于悲伤过度在三个月后离开了人世。两位...
日期:2009年12月04日 作者: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①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②被继承人...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
(一)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①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依非...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1.《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得代理。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①被继承人死亡;②符合《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形式要件;③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1.遗嘱的“明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两种方式:①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需要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
1.遗嘱继承的特点。①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遗嘱继承不受法定顺序和继承份额的限制。②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自然人、集体或...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可以特殊处理:①...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1.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
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不适用...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一、申请人应出示需转让的房地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均出示原件;
日期:2009年11月03日 作者:佚名
一、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申请,不得代理;
日期:2009年11月03日 作者:佚名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要件
    1、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签发的死...
日期:2009年11月03日 作者:王现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日期:2009年10月17日 作者:
 本案中闫某并不是该台电脑的所有权人。闫某之所以占有该台电脑是因合法继承而取得。由于其并不知道该台电脑是其前夫李某代人保管的,所以闫某是善意占有人。所谓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可以取回自己的电脑,但其无权要求善意占有人闫某支付电脑的折旧费。
日期:2009年10月16日 作者:
日期:2009年10月16日 作者: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诉争楼房为台某、田某夫妻共同财产,台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其死亡后,属于台某的遗产应由其妻田某、养子小台依法继承。
日期:2009年10月16日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被继承人崔某所享受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经营收益,在崔某死亡后,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日期:2009年10月15日 作者:
 苑某、宋某夫妇于1957年收养一女苑甲,又于1972年生育一女苑乙。2001年,宋某因病死亡,其遗产未进行分割。2008年1月,苑某因病死亡。其死亡时,遗留存款9.8万余元,其原工作单位发放了抚恤金4万余元,丧葬费800元。苑乙支付苑某医疗费和丧葬费用3万余元。苑某分别于1993、2004年出具两份自书遗嘱,载明宋某、苑某的财产全部归苑乙继承,其中1993年的遗嘱没有宋某的签字。苑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养父母的遗产。
日期:2009年10月15日 作者:
通过此案,法官提示广大民众,在需要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公正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如果选择以代书、录音或口头的方式立遗嘱,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日期:2009年10月15日 作者: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儿媳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作者:

依据《继承法》第7条4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作者:
 本案中,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7条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即张某如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办理。
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作者:
    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某在王某病重期间日夜照料,所以王某的财产应当分给张某一部分,剩余部分,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作者: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日期:2009年10月09日 作者:

律师你好,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我的公公今年再婚了,他现有一套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在市中心,我的老公是他唯一的儿子。而继母也有一套房,但是地段不太好,房产的价值不及我公公的那套。继母有一个女儿。是不是以后我的公公过世后,他的房产自然归我的老公,而继母过世后,她的房产自然归她的女儿?他们之间不需要写下什么东西吧?

日期:2009年10月08日 作者: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你们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当等价分割。如你们当中有谁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日期:2009年09月21日 作者:
父亲2006年9月去世,留下部分财产,因为我父亲生前钱了别人不少钱,我想问这笔钱现在由谁来还啊。
日期:2009年09月21日 作者: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日期:2009年09月16日 作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中的若干问题
日期:2009年09月15日 作者:
遗嘱保管人,指依照遗嘱人的要求或法律规定,为遗嘱人保管遇嘱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日期:2009年08月02日 作者:
所谓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重点在于,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更不可以是继承人。刘某母亲所立遗嘱不符合《继承法》中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
日期:2009年06月13日 作者: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日期:2009年06月13日 作者:
  财产所有权人去世后,有多个继承人经协商有其中一个人继承财产,其他人放弃的。石家庄房产管理局过户时,要求提供律师见证文书。如果继承人均在石家庄本地或者距离较近的,方便进行律师的见证工作。但如果其中有一名或多名继承人不在本地的,应如何操作?考虑到来回差旅费用的成本较高,结合实践经验,王律师推荐,在外地的继承人可以采取到当地公证处,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加上律师在本地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见证文书,可以达到过户的目的。
日期:2009年06月13日 作者:
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订立,紧急情况一旦消失,口头遗嘱也就失去了效力。方先生虽然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大儿子无权继承其遗产,但该口头表示不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所以不属于口头遗嘱的范畴,也就不发生遗嘱的效力。
日期:2009年05月05日 作者: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日期:2009年04月15日 作者: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日期:2009年04月15日 作者:
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与李甲是初婚,不影响李乙与李甲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王某的遗产
日期:2009年04月08日 作者: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日期:2009年04月08日 作者:
专家释疑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的资格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
日期:2009年04月08日 作者: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小王年仅13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同时具备缺乏劳动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应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检察官建议小王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的遗产必留份额。
日期:2009年04月08日 作者:
  • 1/11
  • 1
  • 2
  • 3
  • 4
  • 5
  • 6
  • ...
  • 11
  • »
推荐律师>>
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31204117314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
专职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现为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尤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赔偿、刑事辩护、公司事务。........详细

标题 内容 作者
 更多
法律咨询>>
 更多
网友建议>>
联系方式>>
  • 站长:王现辉律师
  • 手机:13831180212
  • 电话:0311-83618323
  • 传真:0311-83059589
  • E-mall:lawyerwxh@163.com
  •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
声明:电话咨询限石家庄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