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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9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到何女士家,动员何女士购买人寿保险。何女士听了李某的介绍后,替丈夫吴先生买下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她和女儿吴某,并在投保单上代丈夫签了名。何女士投保当天即向营销员李某交了首期保险费,并在几天后拿到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 (2007年09月23日) [查看全文] 随着投保人数越来越多,保险索赔的案件也随之逐年上升,但许多人对保险索赔程序并不清楚,不知如何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 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 (2007年09月23日) [查看全文] 案情: 1997年6月,孙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其女作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长寿安康保险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保障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交费方式为20年,每年应交保费3232元人民币,交费期自1997 (2007年09月23日)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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