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1)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其业务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3)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7%。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4)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5)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6)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聘用人员可以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河北省养老保险有关政
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