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修改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今年的两会上,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又提出建议: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
"同命不同价"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
秦希燕拿湖南省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发现两者之间相差巨大:2006年,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10504.6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389.81元,同样按死亡赔偿20年来计算,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210093.4元,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67796.2元,城镇居民获得赔偿多出农村居民15万多元。不容忽视的一点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涨幅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如果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生命将越来越比农村居民值钱。
秦希燕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也与国际惯例违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一样。
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近年来,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将一份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个司法解释指的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些省市的法院已经出台了具体的应对标准和措施。比如,湖南省长沙市的有关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已离开农村长期在城镇居住,则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也准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如果进展顺利,很快就会出台相关决定。
建议建立既统一又有区别的赔偿标准
既然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那么应如何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呢?秦希燕提出了如下建议: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到对受害人扶养对象(配偶、子女、父母)赔偿的扶养费,以及其他不涉及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户籍赔偿的内容,仍维持现有标准不变。虽然扶养费也牵涉到户籍性质,但该赔偿标准基本合理,并未引发同命不同价,而且扶养对象的户籍和居住地确实影响扶养费高低。
建立受害人伤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的统一标准。要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关键是解决在受害人受伤时,获得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的标准不一问题。秦希燕建议,既不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作为标准,也不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而以当地(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赔偿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同命不同价,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因为赔偿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秦希燕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相关规定,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在全国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
|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杨凯旋) |

一家三口游园时受阻
少女被掐死案改判精神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