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此外,通知称,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石先广点评:劳动用工备案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劳动用工备案制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维权时就增加一道关口,即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用再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了,因为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明。此外,劳动用工备案制还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进行备案,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如为劳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档案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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