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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剡文鑫
下班回家 遭遇车祸
2006年7月12日,青铜峡市发生了一起至今仍存在争议的车祸。当天上午9点左右,青铜峡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康某,下了夜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不幸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随后,康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先后住院、动手术花费6万多元,最终还是救治无效死亡。
康某本来是陕西人,到青铜峡打工后,与青铜峡一女子结婚。随后,以临时工的身份,在青铜峡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干了8年。
车祸发生后,青铜峡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康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登记入户。事故发生时,康某驾驶的摩托车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由此,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机动车的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小轿车所属单位拿出4万多元,赔偿了康某。
单位:不是工伤
随后,康某家属向康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
康某所在单位拒绝给予工伤待遇。该单位人事劳资处有关负责人认为,不给工伤待遇理由有三。
一、事故发生后,康某的家属除了口头上要求企业赔偿外,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企业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要求临时工下班后全部在企业安排的宿舍休息,不得随便回家。而康某发生车祸,实际上是违反了企业的规定。
三、无法证明康某是否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也可能康某是去购物或者其他地方。
单位要求家属持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结论,再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
2006年8月,康某的家属向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06年8月25日,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康某无证驾车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将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转嫁给合法单位来承担。对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如果认定为工伤,就是纵容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
艰难的工伤认定
康某家属的委托律师郝殿君则持截然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必须搞清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内涵。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具体规定的,而不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判断康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在2006年8月还在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显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实规定了“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内容。所以,康某无证驾驶未入户的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没有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自然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7年4月26日,青铜峡市政府进行了调查,认定:康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属实。同时,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函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康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认为其符合工伤认定的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于是,青铜峡市政府作出决定,要求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5月8日,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认为康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等待劳动仲裁
但是,青铜峡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公司坚持认为,康某无证驾驶未入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于自己,与公司无关,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目前,康某的家人已提出劳动仲裁,双方都在等待仲裁结果。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第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白静
来源: 新消息报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