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4月的一天,休学在家的古交市农村娃闫志勇,到古交市看望在金牛大厦当服务员的姐姐。这次古交之行,让一直在找工作的闫志勇大有收获,他被金牛大厦负责人看中,并留了下来。在大厦负责人安排下,闫志勇到大厦客房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被金牛大厦录用了。征得闫志勇的同意后,金牛大厦的负责人即安排其上岗工作,专司电梯司机之职,每月工资300元。
原本是进城看望姐姐的闫志勇,很意外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就这样,在既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更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情况下,闫志勇走上了电梯司机这一特殊工作岗位。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电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摔入电梯井致伤引发纠纷
2004年6月14日10时左右,金牛大厦突然停电,电梯被卡在三至四层之间。为了营救被关在电梯轿厢里的当班电梯工,人们强行撬开了三层的电梯门。由于此时电梯轿箱处在三层与四层之间,事发时,闫志勇正踩着凳子站在深达十几米深的电梯井口探身向上。突然,凳子翻倒,闫志勇直直地摔入电梯井里,当即昏迷不醒,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后,闫志勇才慢慢苏醒过来。
事故发生后,在闫志勇住院治疗期间,金牛大厦方为其支付了两万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费用。金牛大厦一方认为,已支付的两万元足以使闫志勇康复。
为了给闫志勇做进一步的治疗,他的父母不断地找金牛大厦的负责人,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闫志勇的爷爷和奶奶,于2004年12月7日索性住进了金牛大厦的客房,后又住进了大厦经理的办公室,要求经理出面接待。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金牛大厦及其负责人以侵权为由,将闫志勇的父母及爷爷奶奶起诉到古交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立即退出金牛大厦,并连带赔偿金牛大厦经营损失880元、声誉损失5万元,并赔偿金牛大厦负责人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三项共计50881元。
2005年1月30日,古交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闫志勇的爷爷奶奶立即退出金牛大厦经理办公室,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驳回金牛大厦提出的赔偿要求。
接到判决后,闫志勇的爷爷奶奶退出了金牛大厦。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
闫志勇的家人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2月2日,闫志勇向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2月4日,该局以便条的形式通知闫志勇不予受理,原因是“经调查,你服务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
闫志勇对这一通知颇感意外,他说金牛大厦明明是从事住宿与饮食服务的企业,在古交市工商局还领取了营业执照,不知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怎么调查的?
闫志勇说他从法律程序上迈出的第一步就很不顺利。
为了讨得一个说法,2005年4月5日闫志勇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月30日,古交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大厦属于事业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的行为合法,决定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无奈的行政诉讼
2005年7月1日,他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他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结论。
古交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古交市工商局2004年度的年检结果表明,金牛大厦属于合格的企业法人。虽然金牛大厦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是办证时间是2005年7月19日。尽管金牛大厦既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又持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但是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办证时间表明,在发生事故时金牛大厦尚未取得该证。
据此,古交市人民法院认定:“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闫志勇作出的不属管辖范围的通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5年8月19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闫志勇的申请并作出认定。
输了官司的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闫志勇的申请,并于2006年3月10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给金牛大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通知金牛大厦提供证据。
在金牛大厦久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该局于同年5月8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对闫志勇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闫志勇为工伤。”金牛大厦的回应
面对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闫志勇为工伤”的认定,金牛大厦不服。
金牛大厦认为,闫志勇是电梯工,不是维修工,而且事发当时闫志勇已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志勇为工伤”是错误的。
2006年7月6日,金牛大厦向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17日,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并劳社复决字[2006]4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闫志勇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由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正程序后重新作出认定。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向闫志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受理闫志勇工伤认定申请后,在申请人古交市金牛大厦未举证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取得印证的前提下就作出了《关于对闫志勇工伤认定的决定》,属于程序明显不当。”一波三折,诉讼之路有多长?
接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闫志勇怀着复杂心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他认为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金牛大厦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第14条第1款及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他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06年12月1日,古交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后,闫志勇尽管不服,但是没有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说:“刚走向社会就遭遇了这么一个不幸,折腾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了问题,我已失去了上诉的信心,也不想再拖累年纪越来越大的父母。”
闫志勇说,从2006年8月17日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至今,已过去了8个月的时间,但他还未接到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的认定结论。他说:“我真不知道还得等多长时间。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我一个公正的结论。我实在是经不起折腾了。”
本报记者 郝大为
(编辑:张鑫)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