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男,196x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女王亭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
2、现住房两间系婚后被告之父赠与双方的,原告要求分得一间;
3、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整天不务正业,酗酒成性,并时常在外赊欠饭费,致使债主到家里索债,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曾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知悔改。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未准。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被告也无悔改表现,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由于原告没有经济收入,故要求婚生女王亭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现住房两间系婚后被告之父赠与双方的,原告要求分得一间;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赔偿款25000元,是用原告自筹10000元和被告之父赠与款15000的元支付的,故不存在债务问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姜××
二○○×年六月二十日
离婚起诉书(二)
原告:吴芳,女,1972年6月31日生,南京大学教师,住海福巷2号22幢201室。电话:
被告:张鹏,男,1969年8月10日生,解放军理工大学军官,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离婚
2、分割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91认识,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总是不能信任原告,平时不管原告跟男同志还是女同志交往,被告都会很不礼貌地对待对方,并用极其难听的言语长时间侮辱原告,并切断电话,关上大门迫使原告听,对原告实施精神暴力,被告有时还当着小孩面侮辱原告。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因对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探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白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3月17 日

“情敌”的手机短信是
打官司您该怎样选择律
父母在法庭上诉讼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