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大厦原先的物业公司厦门都市景象管理有限公司近日将黄金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厦门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昨天下午,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管理有限公司、杨筱娟等三人认为被告厦门市黄金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厦门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上违反了《福建省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内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今年3月2号进行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结果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既然选择招投标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公司选聘,就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被告虽然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行为,但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招投标法》中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只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招投标结果无效的根据,原告主张确认招投标结果无效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湖里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王小瑜,特约记者周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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