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上海汝林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见证周某借给上海汝林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65万元整,担保方为上海晶森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但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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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了如此一击的周某事后又发现,作为担保人的上海晶森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也系伪造。周先生认为,由于见证律师的失职,致使其无法向曹某追回出借款项,便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9.7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在担任借款合同的见证过程中,还应当对借款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核查、对当事人的借款用途进行适当的了解。该所违反了见证律师在执业时应负的起码注意义务,故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周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律所的见证行为并非导致周某损失的必要条件,故也难以认定律所的见证行为与曹某的诈骗行为共同造成了周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双方也不承担按份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律所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酌定为周某损失的50%,即人民币24.8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