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许某,某公司职工,2004年11月10日20点,在北京北二环封闭机动车道行驶,适将翻越马路护栏并欲横穿马路的彭某(21岁,河北农民在北京某区市政公司打工)撞伤。彭某当晚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不到十日,医疗费近8万多元。该区交警11月10日进行事故现场勘验,酒精检测,并委托清华大学进行车辆车速鉴定,时隔近一个月,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出。许某无力再垫付药费,觉得自己不知到底要承担多大责任,于是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处理策略】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案许某遇到情况根据办案经验通常可能有如下几种可能理由:一是事故责任认定交警已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肇事司机对受害人垫赔;二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不知为何总对赔偿调解极感兴趣并投之以热情;三是有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四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需要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办请示需要一个过程。在作者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责任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手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迟迟不作的原因,如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法制办、公安督查部门反映。现实生活中肇事司机在交警面前总感觉犯了错误,低人一等,不敢力争,结果不能最大化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本案作者带着律师事务所函,执业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到事故处理部门,向办案人员询问责任认定工作进展及时限后,第二天交管部门便送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换位思考】
不管事故责任认定书何时做出,对事故的受害人来讲最重要的是在事故处理阶段一定要把司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车主、行车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证号等基本信息搞清楚,这些情况对后期调解、诉讼、财产保全等非常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经常遇到告错了人,找不到财产,不知保险公司是哪家等,因为车辆在我国属于准不动产,产权转移要办理过户,而现在车辆过户管理比较混乱,连续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事故受害人找不到真正的车主,于是侵权之债成了无头债。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涉及影响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做出调解不成到法院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其实不然,律师除调查、处罚阶段外,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介入交通事故中,可以进行取证,可以到交管部门查案卷和看现场图片,对事故处理有疑义的可以请交通事故鉴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参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律师早介入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固定证据,有利于事故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得到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对交管部门的处理全程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从2004年9月1日起,北京交通事故处罚制已全面引入律师介入。除调查、处罚阶段外,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从事交通事故处理活动,并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权利。这是北京市公安局8月15日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在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的基础上推出的20条便民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
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通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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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故处理时间一览表(董来超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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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