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01年7月1日进入某医药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合同签订了3年。2004年合同到期前1个月,人事部门安排王女士续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王女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公司自7月19日起开始让王女士休病假。9月王女士手术后出院,身体一直没有很好恢复,无法正常上班。2个月病假到期后,王女士只能继续请假。可10月份公司向王女士下达了通知:由于她只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身体能够胜任工作,请继续上班;如果身体无法胜任,请到公司办理合同终结手续。王女士多次就医后证实,类似疾病即使很好地治疗,也难以再从事全职工作。同时王女士听同事说,新来的那个财务工作比较出色,公司想把她踢出公司。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解释说,医疗期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一段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医疗期内企业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的长短依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如果员工在公司满3年了,那医疗期应该是6个月,在这6个月内,单位不再能以诸如不胜任工作之类解除劳动合同。
那续签过合同的员工,其医疗期依据的工作年限是以本次合同为准,还是以在单位的所有期间为准呢?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中对此作了明确:“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因此,王女士医疗期计算依据工作年限应包括合同续订前的部分,初始3个月加后期增加的4个月,一共7个月医疗期。至少在明年2月份前,医药公司不能以此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结束后,王女士确实无法工作的话,医药公司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与王女士的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
王现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