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参加工作已经20多年了,2000年5月合同期满后到现在的公司任职,今年元旦前患病休息治疗,单位说我工作不到5年,医疗期只有3个月,于4月30日通知我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医疗期怎样计算?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这说明,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条件决定的。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你参加工作已经20多年,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不到5年,但仍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你今年元旦前患病休息治疗,4月30日医疗期并未满。况且,医疗期实行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12个月的按18个月,18个月的按24个月,24个月的按30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可见,单位以你医疗期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
王现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