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的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治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或损失引起的疾病而花费的费用。医疗费包括身体复原所化肥的必要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药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2)治疗费,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等费用。(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透视费用、CT费用等。(4)其他医疗费,例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
根据以上,得出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数额=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与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伤病有关的费用,包括由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新的伤病或者是原有的伤病因此次交通事故二复发等情况。法院应当通过复发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定实际赔偿数额。否在正常的医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予以赔偿,故意延长治疗的不予以赔偿。滥用的营养保健品,应属不合理用药,不予赔偿;不合理的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费用,应考虑赔偿数额。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显著轻微不需住院的仍坚持住院治疗;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治疗所支出的住院费,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又无正当理由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赔偿。
第二,医疗费除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外,还得有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予以佐证。
第三,确定医疗费的截至日期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医疗机构可以确定的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次花费的治疗费即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确定的一般原则是结案时,对于受害人的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未来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的,按照需要的费用赔偿。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后续治疗费,也可以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不能确定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第四,不予赔偿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在此期间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或者是小病大治,私自扩大检查和治疗的范围,加害人不应当赔偿。
第五,诉讼中应当注意受害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必须明确、具体,而且是实际发生的和确定必然要发生的。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医疗机构可以确定的。
第六,医疗费举证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收据、结帐单据、医院医疗费详单、还可以要求医院出具医疗费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并不是只有有固定收入的人,才会有误工费的赔偿。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关于误工时间,严格的说,必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佐证,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或者自己的工作不需要请假所以没有要求医生开具休假证明。而事后要求艺术补开是十分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是否必要休假及应该休息多少天呢?这时法院很难判断,所以司法实践中没有休假证明的,法院将不支持有关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005年3月1日实施)给了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三,如果受害人是没有收入的人员,是否有权利要求误工费?只要受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是有权利主张误工费的。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的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家庭主妇;另一类是无业人员。家庭主妇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无业人员,因为其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是他们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认识受到损害,这种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应该比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进行赔偿。无业人员可以直接要求按照无固定收入人员标准赔偿。
第四,不予赔偿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带薪休假教师正在放寒暑假或者年老退休的时候,是没有权利要求误工费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还可以获得其他收入,但因为受伤而不能获得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比如兼职教师。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致使不能生活自理,需要由他人对其生活进行照料而向护理人员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根据以上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护理费赔偿数额=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费的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由谁说了算?
一般来说,受害人需要护理,医院会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该病人需要护理。如果医院没有注明需要护理,法院会酌情考虑受害人护理费,但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经征询医疗部门或者鉴定部门的意见,认为该受害者确实需要护理的,法院应该支持该受害人关于护理费的主张。
护理人数、护理费、护理期限可以让医院开具证明。
第二,护理人员打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比如经医院批准专门从事护理的人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亲属。这些人的护理费参照有固定收入的人的误工费计算。另一种是无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比如平时不上班、完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虽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情形。这些人按照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第三,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擅自增加护理人数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关于护理期限。护理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未痊愈、生活不能处理的时间,专业机构一般会给予建议或者明示。没有明确的,应该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果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或者20年之后还确实需要护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病情和其他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这需要受害人提供需要继续护理的相关证据。
第五,如何确定护理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况”呢?可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的标准。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住院治疗等用途而实际发生的车船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交通工具一般应当是公交车,乘坐救护车、出租车应当说明其乘坐的合理性。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座为主,乘坐软座、卧铺、飞机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二,交通费必须有正式发票。
第三,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正式发票法院还应当审查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合。不吻合的应当扣除。
第四,除了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外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去的时候和领取结论的时候,都可以酸乳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到外地治疗,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侵权事故处理,死亡者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需要花费的住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从以上规定,住宿费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记金额=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住宿天数
住宿费的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受害人到外地就以必须是优必要,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必然当地没有医疗条件治疗伤病,没有仪器做手书。而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当时病房已满,是晚上,停诊。
第二,住宿费一般以住宿票据予以确定,其标准应当不超过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必须提供票据,不能提供票据证明的,也不能得到赔偿。
第三,住宿天数应该结合在外地治疗的情况或者处理事故的情况来计算。受害人不能以自己在外就医或者家属以处理事故为由长期在外地居住,如果受害人只有住宿费票据,没有对应的就诊嫖妓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不合理的住宿费也不能得到支持。
第四,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的人数应该不超过2人,有2人处理问题就足够了。
六、伙食费
伙食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外地就医花费的伙食费。伙食费就是吃饭花费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而花费的伙食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赔偿金额=每天合理的伙食费×就医天数
伙食费的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因为受害人住院治疗,对超过其在家的标准的部分进行补助是合理的,护理人员是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陪护人员的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关于《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 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 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河北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 到农村工作,必须 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 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 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3元;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三,受害人及其护理人员在外地就医花费的伙食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呢?一般比在家花费的伙食费要高,所以可以按照住院伙食费补助标准计算。
第四,受害人及其护理人员在外地就医花费的伙食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呢?需要看他们在外地呆了几天,而且这几天是否就诊,与医疗票据是否吻合。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建议而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计算公示: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营养费的赔偿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受害人需要不需要补充营养,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事项,所以营养费的赔偿必须由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提出需要补充营养的建议。
第二,营养费的花费应该是与病情结合的。并不是有了医疗机构的建议,就可以无限制的购买高级营养品,还得根据受害人的病情来考虑需要补充多少。
第三,营养费必须是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即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上写明:“需要加强营养”等字样。有票据的更好,没有的法院会适当支持营养费的主张。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而导致其肢体器官功能受到影响,为了使受害者能够生活独立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轮椅、假肢、义眼、助听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必须是伤情需要。即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实残疾,而且必须有辅助器具的帮助才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才可以去配制残疾辅助器具。
第二,残疾辅助器具配制的标准是“普通”。其适用普通类型的,拒绝豪华型的。只要这个器具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能起到辅助作用,有助于恢复部分生活能力,就可以适用。
第三,因为辅助器具涉及损坏和折旧的问题,所以关于更换周期应该有一个比较公平的标准,还是五年,不能由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说了算,而应该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我国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当数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另外,河北省假肢矫形中心,是在河北省假肢工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目前已成为一个与国际接轨,集医疗、假肢矫形器制作、康复训练功能融为一体的福利机构。我部为残疾人提供的高、中、低档假肢产品上百种;矫形器、矫形鞋产品几百种,可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残疾人的需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122号;
乘车路线:石家庄火车站乘坐5路公共汽车 新华区政府下车;邮编:050051;电话:0311-87879727;传真:0311-87012742;网址:http://www.hebjz.com。
第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如果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受害人仍处于残疾状态或者存活的年龄超过平均寿命,那么受害人主张继续给付法院原先没有判令加害人给付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得到支持。继续赔偿的年限是五到十年。
第五,当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偿低价”的情形时,应当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调整功能适当进行利益平衡。
九、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死,死者亲属为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费用。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存放费一级雇请丧葬人员花费的劳务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受害人来自那里,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的法院不需要死者家属出具丧葬费票据,直接按照六个月计算,有的地方需要死者家属出具丧葬费票据,少于六个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支出计算,超过六个月平均工资的,有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第一,如果被扶养人是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如果被扶养人是在18至60周岁之间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第三,如果被扶养人是在60至74周岁之间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第四,被扶养人是在75周岁以上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被扶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比较特殊的是胎儿,胎儿还没有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呢?实践中是可以的,做法是法院判决将义务人赔偿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法院判决将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母亲保管;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第三,被扶养人有时不只是一个人,赔偿与义务人对应每个被抚养人都要赔偿。一个被抚养人往往有两个或多个的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扶养人应承担的份额。
第四,在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过程中,真正起到作用的是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这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为依据。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
第五,如果被抚养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前死亡,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将不再给付,但是被抚养人在这段时间的生活费要给予一定补偿。
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计算,但如果被抚养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高出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可能给被抚养人多些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十一、鉴定费
鉴定费是指受害人需要进行伤残评定时,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所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应当包括合理支出的鉴定费用。
十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第三,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残疾赔偿金已经由原来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转变成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人们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的性质,所以除了主张残疾赔偿金之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残疾赔偿金依据是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个标准。需要专门机构鉴定。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是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比如手模的手。但另一方面,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但其单位照发工资的,那么不能判定加害人给付受害人残疾赔偿金。
第三,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四,赔偿期限因受害人的年龄不同有所不同。
第五,残疾赔偿金赔付的方式。
分为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定期金赔偿就是判决确定每年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存活几年,就赔多少年,这种赔法比较合理。但是定期金存在的风险是赔偿义务人能否一直有能力赔付。现实生活中通常使用的是一次性赔偿。
十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第二,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第三,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的性质,受害人家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因受害人年龄不同而不同。
第三,死亡赔偿金赔付方式只有一次性赔偿,不适用定期金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具体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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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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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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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 |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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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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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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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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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费 |
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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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伙食费 |
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标准×就医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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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营养费 |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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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费 |
合理的鉴定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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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
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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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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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是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 |
|
被扶养人是在18至60周岁之间 |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 ||
|
被扶养人是在60至74周岁之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 ||
|
被扶养人是在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 ||
|
十二、残疾赔偿金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 |
|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 ||
|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 ||
|
十三、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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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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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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