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强律师
结婚条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法定婚龄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简称,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三)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原配偶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离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即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为血亲、配偶及姻亲的总称。狭义的亲属,仅包括血亲及姻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血亲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过去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传统习俗。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三种情况:一、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二、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我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二)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的规定: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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