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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