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领域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其中典型的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对于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制作,是指故意设计、编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是指向计算机输入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
上述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由于行为人的破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