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被境外国家和地区有关机关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至于实际上是否发展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并不要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自身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因此,行为人虽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