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 念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上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敌人”不是指个别的敌对分子,而是指敌对菅垒或敌对的武装力量;资助的时间仅限于战时(参见刑法第451条);资助的方法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供给其他物资、情报,以其他方法资助敌人,或者在乎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不成立本罪,视性质与情节成立间谍罪或其他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处于战时,明知对象为敌人,而故意供给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战时资敌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