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 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在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
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上述犯罪的,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4、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即将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上述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