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划艮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刻艮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部队专用标志除车辆号牌外,还包括其他显示部队性质与军人身份,并且只能由部队与军人使用的标记物品,如军旗、军徽等等。非法生产、买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过合法批准擅自生产、买卖部队制服、标志,二是具有生产、买卖资格的单位与个人,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部队制服、标志。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没有生产、买卖部队制服、标志资格的单位与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上述资格的单位与自然人。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制服、标志,而故意非法生产、买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这就需要从非法生产、买卖的制服、标志的数量、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全面考察。
三、认定
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处罚;出于其他目的与动机实施本罪行为,然后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