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由于军事禁区与军事管理区的重要地位有区别,故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就成立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认定
符合这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另认定为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