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规定这个罪的法条与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因此,只要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就认定为本罪,而不适用第280条。但由于本条没有规定毁灭行为,而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具有可罚性,故对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80条,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3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10本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