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六)的规定,现补充确定罪名如下:
第134条第二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原罪名);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原罪名);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原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69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