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抗诉的范围(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整理)
下列情形不属于抗诉范围:
一、从案件类型上讲,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范围目前主要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无纠正的可能可一旦纠正明显的违反社会公德,不属于抗诉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作出的生效裁定不应抗诉。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进行中作出的裁定,诸如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等,是为了解决诉讼中某些阶段性的程序问题,虽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待法院决定;即使错误未及时纠正的,也可以通过终审裁判确定的内容,在执行程序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中予以纠正,无需通过抗诉进入再审来解决。
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程序中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应抗诉。
五、由于执行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相应的再审程序,故对执行阶段作出的裁定不应提出抗诉。
六、另外,破产案件中的有关裁定,由于破产清算、重组等不能再次审理,故也不属于抗诉范围。
总之,民事诉讼是平等诉讼主体之间的纷争,诉讼主体应当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平衡好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系。

民事案件期限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