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消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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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消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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