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审批权限
市区范围内的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适用范围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发放宅基地。发放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须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用地的,须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
四、宅基地发放条件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基本农田不得发放宅基地。
六、审批程序(市区范围)
需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由村集体依据指标向乡(镇)申请,报分局复核,报市局耕地保护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并报批。
土地利用处商规划处拟定宅基地占地年度指标分配方案,下达各区,各分局依据指标分解到所辖乡(镇)村集体。
具体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村民申请 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 公布并集体讨论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名单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布;
3、 乡(镇)政府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提交资料:
(1) 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 各个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3) 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
(4) 各个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5)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6) 属于建新交旧的,与村集体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7) 村集体“两图一表”复印件;
(8)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4、 分局初审,逐个提出初审意见 (10日)
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有条件的,可交国土所审查、勘察):
(1) 申请人是否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
(2) 是否存在不予发放宅基地的情况;
(3) 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
(4) 拟占用土地地类;
(5)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5、 市局审核 (10日)
土地利用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 是否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处负责与规划处沟通);
(2) 是否完成空心村治理任务;
(3) 是否超过分配的宅基地占地指标。
6、 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加盖市局印章 (3日)
7、 报市政府批准 2日内上报
8、 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交分局通知申请人或村集体领取。(2日)
9、 村集体公布 村集体将市政府批准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10、 办理土地登记 村集体或申请人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收费项目:占用耕地的,村集体交纳耕地开垦费5-15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减半收取,2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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