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包括不应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79第的规定,还应包括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重新作出界定,还需要今后通过司法实践进行研究确定。
也就是自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应当是:不予审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等裁定。改变了以前的规定,相对于以前扩大了可以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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