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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欠费不停机 移动公司担责任
移动公司用户韩学忠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未缴纳话费,而移动公司在此期间仍旧为其提供电信服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韩学忠欠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话费2790.28元,有原告出具的欠费清单为据,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2790.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原告对被告手机欠费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3384.1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宣判后,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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