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域名及其法律性质
二、域名与商标之间联系与区别
三、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表现
四、对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法的探讨
五、结语
内容摘要
域名(Domain Names)是作为互联网的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而出现的。但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进程,域名已经由一个简单的技术名词而转变成为一个蕴育着巨大商机的标识,并与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发生着剧烈的冲突。本文通过对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现象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法的初步探讨。
[关键词] 域名 知识产权客体 冲突表现 解决方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正尽情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生活时,却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网络带来的种种问题。在这种种问题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是一个。由于域名的发展极其迅速 ,因此它与商标的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域名及其法律性质
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由于互联网(Internet)是由若干个已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因此域名的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位置。此外,就企业而言,由于企业通过域名标志着自己的存在,所以域名还标识着其所有者或网站的身份。基于这种域名与企业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些企业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据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58%。 有人认为:“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习惯于首先访问一些域名结构为企业名称或商标+.com的站点。在没有域名地址的情况下,人们如果想要访问某一企业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企业名称或商标+.com,这样做并非总是有效,但却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习惯。”
目前学界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其理由是:(1)域名具有定位标识与身份标识的双重作用,但域名与其他商业标识都不一样,任何商业标识所有人均不能将其依照相关法律获得的商业标识权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2)域名注册机构的私营性质决定了它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也没有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3)尚未发现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出现“域名权”几个字。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是名称权。名称是法人的标识,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而域名既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又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名称,因此两者的作用是一致的,但是与商标权一样,名称权的排他性和标识性也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而域名则没有这种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权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作为商业标记之一种,是代表企业特点或与企业密切联系的符号,其识别性显而易见。在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的背景下,域名承担了网上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形象、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而且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
知识产权制度的每一次更新、发展与完善,无一不是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成果。今天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品种类,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相比已有天渊之别。在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偕同发展的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始终是开放的、动态的,经历着新技术的考验,并为所面临的挑战提供适宜的解决办法。 因此,将域名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正是法律进步的趋势。
二、域名与商标之间联系与区别
虽然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应用,域名已视为一种商业标记,在网上代表着企业的身份,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在意识到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巨大潜力后,许多企业开始重视起识别和通往网站的标记──域名了。比较域名和商标,可以发现它们的联系:
1,都有识别功能。用户键入不同的域名将访问到不同的网站,因而域名能够识别不同企业的网站,正如商标对产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区别,体现了识别功能。也正是二者的识别性,所以在消费者看来,域名与商标有天然的联系。
2,都是无形财产。虽然从产生的背景看,域名只是与互联网地址对应的符号,但经过商业使用、广告宣传,的确已表达了商业标记的作用,承担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因而与商标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3,使用相互关联。对于进军电子商务的网下企业,要想发挥其商标的影响力,显然把商标用作域名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一条捷径。根据1997年InterNIC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58%。
但从法律及相关规范的层次上说,网络域名与商标之间还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从有无“显著的区别”来看。域名是网络主机数值地址代码的外部代码,是为联网计算机之间相互识别之目的而设计的。为此,只要两个代码之间存在着哪怕是非常细微的差别,如只有一个符号之别,甚至仅仅是相同符号在排列顺序上有所区别,仍足以使计算机将二者完全区别开来。
与此相比较,商标则是为使作为消费者的“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区别开来之目的而设计的。对于人而言,直观的感受往往成为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因而,当两个代码之间虽有所不同,但区别不大时,一般人将很难将其区分开,尤其当不能将两个代码放置在一起作比较时,这种区分将更加困难。为此,各国商标法都要求来源不同的相同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间应当有“显著的”区别,从而使消费者仅凭简单的直观感受即可识别出它们之间的不同,进而不致在商品来源上产生误解。
第二,从同一客体有无独占性来看。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
域名注册虽然也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而且实际承担域名注册职能的机构要远远多于商标注册机构,但基于Internet网络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须实施“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方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经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第三,从有无“一定范围内”来看。基于前一特性的存在,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均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即必须“指定”商标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务。
与此相比较,域名注册除因申请人本身的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或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所有从事商业运作的域名申请人均无需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第四,从其构成来看。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甚至还可以有其他更多的形式,而域名只能由英文字母、数字、符号或中文字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