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车辆挂靠的相关问题,包括挂靠的含义、特征、挂靠的类型,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以及对今后挂靠经营发展方向的建议。
关键词:挂靠 挂靠类型 事故责任承担 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对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交通事故总量已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5年的45万余起,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2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2005年近10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使得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案件数量下降,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定程度上升。挂靠车辆作为我国特殊国情下出现的普遍现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主体,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等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但是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中对挂靠车辆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较多的研究,现行法律对此又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有可能不一致甚至差异很大,再加上全国各地法院制订出各个不同的“指导性文件”,直接影响到挂靠车辆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公平信念,有些甚至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促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挂靠
(一)挂靠的含义及特征
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车辆挂靠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营运和管理不规范的产物,挂靠人(公民、合伙、法人及其他组织)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能够占有支配车辆,并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公民、合伙、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是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和法定车主,对车辆具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并享有一定的运行利益。
挂靠具有以下特征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的关系。
2、挂靠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车辆所有权属于挂靠人所有。
3、被挂靠单位不具备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被挂靠人只是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只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5、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二)车辆挂靠的类型
常见的车辆挂户的类型有以下四种:
私车公挂(为表述方便,本文所谓“公”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私”是指公民个人或者合伙)、私车私挂、公车私挂、公车公挂。
私车公挂即我们常说的挂靠,所谓车辆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名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运营的现象,此为最典型的车辆挂户现象。
车辆挂靠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畸形产物,市场经济正常要求从事运输经营要有一定的运输资质和承担市场风险能力,但是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并没有太多的资金去购买车辆,另一方面一些个人却是有资金购买车辆却不具有从事运输经营的资质,市场经济又需要一定数量的具有资质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在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三者结合才产生出的一个市场经济的畸形儿——车辆挂靠。事实上大多数运输公司只是些空壳,车辆全部归挂靠人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简直就是一个车辆混合体。全国各地的出租车公司车辆基本都是个人所有,但均要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从事货物运输的及一些特种车辆经营状况也是如此。车辆挂靠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通运输实际的需要,给一些单位、个人带来了可观的运输效益,但存在相当多的隐患和问题。近期山东省、江苏省等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和限制车辆挂靠的规定,规范目前存在的车辆挂靠管理及相关问题。
私车私挂既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因某些特殊原因(在政府机关任职等),而自己所购车辆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他人名下或其中一个合伙人名下的现象,此种车辆挂户方式亦较为常见。
公车私挂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资购买车辆,为躲避债务或者车辆超标等特殊原因,而将所购买车辆登记在某一公民个人名下的现象,此种挂户现象也较为常见。
较为少见的是公车公挂,一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购买的车辆而登记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现象。同时笔者认为,所有车辆买卖未办过户手续的现象均属于车辆挂靠并包含在以上四种常见类型之中。车辆挂靠是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违法行为,该现象不仅仅给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严重不便,同时也给机动车产权的界定增加许多困难,用以合法形式掩饰种种非法目的,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尤其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给事故处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致使受害人受损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充分救济。
二、车辆挂靠的法律关系
(一)车辆挂靠关系的法律主体
1、挂靠人:挂靠人是指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是指被挂靠的专业运输企业。
(二)挂靠合同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往往签订挂靠合同,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挂靠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车辆产权归属,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签订挂靠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中不能表明获取利益。
(2)应当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三)挂靠关系的界定
挂靠关系的界定应当从产权关系、运营支配、收益分配等方面界定。
(四)挂靠车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理论基础1、危险责任。2、报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三、挂靠存在的风险以及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挂靠存在的风险以及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责任
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1、连带责任。2、有限连带责任。3、直接赔偿责任。4、垫付责任。
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1、交通违章的罚款。2、不依法履行报废手续,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罚款处理等等。
(二)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否属于取得运行利益
运输公司一般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新增车辆附加税手续,道路运输开业审批、停业、歇业审批手续,各种证件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货运基金、运输管理费、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为车辆代办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为车辆提供救援服务;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工作。包括: 公安车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度、季检审验和驾驶员年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作为挂靠单位尽管从挂靠车辆处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认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取得运行利益。
(三)对车辆挂靠风险的防范途径
1、作为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应当严谨协议内容,在挂靠协议中明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权利和义务;
3、被挂靠人应当要求挂靠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被挂靠企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细节,比如尽量不开管理费票据,多用代收收据;
5、积极应诉,一旦被列为诉讼当事人,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参加诉讼,及时提交证据,积极参加法庭调查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抗辩,解脱自己的责任。
6、积极起诉追偿。
(四)部分省市关于挂靠及承担责任的规定
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对驾驶员的招聘录用须严格资质审查和考核;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发生重大特大责任运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责任。
2001年江苏省高院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中规定:江苏省实行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连带责任。重庆市实行直接赔偿责任。四川省实行垫付责任。天津市实行有限连带责任。
另外交通部也作出了关于处理挂靠车辆的基本方针:清理收费项目、规范经营行为等。
四、对挂靠经营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
针对当前挂靠车辆的经营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行业政策,统一规范引导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资产处理方式、财务记账办法、经营行为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具体规定,使挂靠经营沿着规范的路子前进。
2.因地制宜,推进集约化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推进企业集约化经营,逐步缩小挂靠车辆的运营比例和经营范围,使其起辅助作用。
3.引导挂靠业户走企业化、规范化道路,鼓励业户进行联合重组,组合成股份化公司或企业集团,集团内部既有紧密型的分公司,也有半紧密型的控股、参股子公司,既有企业全资拥有的高速客运、大型货运、特种货运,也有起补充作用由改造规范后的挂靠车经营的普通客运和货运。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魏丙辰

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