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3日,于小姐将座落在闵行区新龙路上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林女士使用。在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中,用手写方式特别载明,房屋物业管理费由于小姐支付。水、电、煤、有线电视费由林女士支付。去年11月,于小姐先后收到电力公司邮寄的《违章用电、窃电现场检查单》及《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单》,单据载明该房屋有拔字窃电现象,要求至供电公司接受缴纳补收电费1465.99元及违约使用电费4897.97元的处理。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于小姐已向电力公司缴清了上述款项,另赔付因窃电引起的电表更换费100元。于小姐认为,遭供电公司处罚缘于林女士的窃电行为,故缴纳的费用应由林女士支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女士支付钱款6363.96元和电表更换费100元。
林女士称,自己用的电很少,没有必要偷电。
法院认为,从供电部门出具的《违章用电、窃电现场检查单》及《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单》来看,涉案房屋采用拔字手段产生的窃电现象发生在林女士承租期间,林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窃电行为系由他人所为,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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