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形式及其效力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这五中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得和公证遗嘱相抵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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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31204117314),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专职执业律师。 |
| 现为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多次在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解答法律问题,并在多家报纸发表文章。自执业以来,王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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