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现存价值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证据、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如书面遗嘱的应提供书面遗嘱。是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与接受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姓名、食盐、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认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或遗嘱已被篡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其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正放弃或经有关单位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7、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法定继承人扶助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8、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法定继承人扶助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9、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及证明材料。
10、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要证明的问题、证据保管单位和部门、证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