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家庭琐事,白某经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三八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白某(男,37岁)与被告崔某(32岁)婚姻关系,原告白某赔偿被告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依据有利于无过错方被告崔某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维护了被告崔某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法院认为,原告婚后不尊重对方,对被告实施残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造成人身侵害,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解除。离婚后,对双方财产,应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予以分割。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被告实施人格侮辱、毁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家庭:夫妻学历高
婚姻:家庭拒绝AA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