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情形构成刑讯逼供应立案
本网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王斗斗 见习记者张域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此项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后,用列举的方式将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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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31204117314),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专职执业律师。 |
| 现为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多次在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河北电视台“城市生活报道”等栏目解答法律问题,并在多家报纸发表文章。自执业以来,王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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