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的养护、维修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定期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根据房屋的损坏情况,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制订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正常使用房屋,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
| 王现辉律师 |交通 |劳动 | 离婚 | 继承 | 加入收藏 | RSS 订阅 | 简 繁 默 |
![]() |
|
|
背景:
阅读内容
谁应该承担房屋的养护、维修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的养护、维修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定期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根据房屋的损坏情况,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制订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正常使用房屋,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
相关图文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内容查询 石家庄王律师:13831180212
石家庄地区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31180212
本周热门内容
热门内容
个人随笔 更多
成功案例 更多
| |||||||||
|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 诉讼指南 |维权论坛 |
| 本站关键词:石家庄律师 河北专业律师网 河北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河北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劳动律师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追债律师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山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东南角) 邮编:050081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电话:13831180212 0311-83059809(电话咨询限石家庄市)EMAIL:lawyerwxh@163.com QQ:316466131(emil、QQ 限委托使用) Copyright ©律师维权网 冀ICP备07005172号 Powered by lawyerw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