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近日,我父亲在横道线上过马路时被一辆助动车撞到,当时仅感到腿部有点疼痛。父亲记下了对方的身份证号及住址。对方同意先付二百元并写下字条:如有伤情可以赔偿,但最多赔偿一千元,我父亲也在字条上签了名。但事后我父亲腿脚红肿,医疗费花了壹仟多元,现对方只同意按协议赔付壹仟元。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是否只能按协议赔偿?
读者:龚珠
龚珠读者:
首先,你父亲和对方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有效的。《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本案事故发生时,双方均认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未报告有关部门解决,而自行协商赔偿并达成协议,故该协议的有效性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是否只能按协议赔偿,要看协议对事故的事实是否作了认定。如已作认定,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所应赔偿的金额与协商赔偿的金额一致,即可按协议赔偿。否则虽有协议,但依法律赔偿金额高于协议金额的,仍应按法定赔偿金额赔偿。本案中,如果协议中认定你父亲是在绿灯时穿越横道线被助动车所撞,即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此时就可以不按协议赔偿,而要对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协议中没有认定事实,你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事实,那么,因你缺乏证据而只能按协议赔偿。

交通事故调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