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方式利于环保维权
http://lawyerwq.com 2007-05-19 律师维权网
环境侵权要件有三方面构成:1、排污行为2、损害事实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只需对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证明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排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对环境受害人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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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31204117314),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专职执业律师。 |
| 现为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律师维权网首席律师,多次在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河北电视台“城市生活报道”等栏目解答法律问题,并在多家报纸发表文章。自执业以来......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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