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去年9月份,我被公司派到新加坡进修一年。出发之前,我将自己居住的商品房钥匙交给朋友黄某保管,并请其每两个星期对房子清扫一次,黄某应允。今年10月下旬,我回国后发现房子里一片狼藉,空调、冰箱等电器出现了严重故障,木质地板上有很多划痕,其他家具也有多处损坏。经调查得知,原来黄某因有事去外地,将钥匙交给了他来长沙打工的朋友石某保管,而石某却趁机住了进去,导致我的住房出现了上述惨状。我非常失望,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请问:我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金先生
金先生:
根据来信分析,黄某和石某的行为都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既可以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石某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来信看,你在出国进修之前将钥匙交给黄某,并要求其每两个星期清扫房屋一次,黄某也表示同意,这表明你与黄某之间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虽然该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报酬,属于无偿保管,但黄某仍然负有按约定看管房子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房屋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否则应对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黄某确实因特定事由不能履行保管义务,可以与你重新协商,或解除保管合同,也可建议由第三人保管,从而免除自己的保管义务。石某明知房屋归你所有,黄某只是替你看管房子,却仍然非法使用该房屋,对电器、地板和其他家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依据双方的无偿保管合同起诉黄某,主张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侵权之诉要求石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去年9月份,我被公司派到新加坡进修一年。出发之前,我将自己居住的商品房钥匙交给朋友黄某保管,并请其每两个星期对房子清扫一次,黄某应允。今年10月下旬,我回国后发现房子里一片狼藉,空调、冰箱等电器出现了严重故障,木质地板上有很多划痕,其他家具也有多处损坏。经调查得知,原来黄某因有事去外地,将钥匙交给了他来长沙打工的朋友石某保管,而石某却趁机住了进去,导致我的住房出现了上述惨状。我非常失望,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请问:我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金先生
金先生:
根据来信分析,黄某和石某的行为都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既可以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石某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来信看,你在出国进修之前将钥匙交给黄某,并要求其每两个星期清扫房屋一次,黄某也表示同意,这表明你与黄某之间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虽然该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报酬,属于无偿保管,但黄某仍然负有按约定看管房子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房屋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否则应对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黄某确实因特定事由不能履行保管义务,可以与你重新协商,或解除保管合同,也可建议由第三人保管,从而免除自己的保管义务。石某明知房屋归你所有,黄某只是替你看管房子,却仍然非法使用该房屋,对电器、地板和其他家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依据双方的无偿保管合同起诉黄某,主张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侵权之诉要求石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无偿保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