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读者问:我将自己的两居室出租给刘某使用,刘某已欠我3个月的租金,我向他催讨,刘某称我出租房屋时未到房管部门登记,我们所签的合同无效。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答:你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某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租金。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种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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