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我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现房一套。但开发商直至2005年11月才将房产证办理完成交给我。经了解,开发商未能按期及时办理完成房产证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未能及时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相应手续。请问,我能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吗?
■律师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再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没有具体约定,则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甚至于解除合同。
本文关键词:购房合同、房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