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读者王先生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投标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我提出可以用未销售的商品房抵债,开发公司说所有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按照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这种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纳房款并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行使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须要从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