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 王现辉律师 |交通 |劳动 | 离婚 | 继承 | 加入收藏 | RSS 订阅 | 简 繁 默 |
![]() |
|
|
背景:
阅读内容
什么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相关图文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内容查询 石家庄王律师:13831180212
石家庄地区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31180212
本周热门内容
热门内容
个人随笔 更多
成功案例 更多
| |||||||||
|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 诉讼指南 |维权论坛 |
| 本站关键词:石家庄律师 河北专业律师网 河北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河北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劳动律师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追债律师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山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东南角) 邮编:050081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电话:13831180212 0311-83059809(电话咨询限石家庄市)EMAIL:lawyerwxh@163.com QQ:316466131(emil、QQ 限委托使用) Copyright ©律师维权网 冀ICP备07005172号 Powered by lawyerw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