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告诉记者,30年前,她嫁到居巢区亚父街道亚光村第三村民组,户口便迁到该村。前几年她丈夫和孩子因为工作原因搬出该村,但是自己并没有将户口迁出。2006年,亚光村因城市建设征地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费用由村民组对村民分配。2007年5月底村民组把该笔款项按人头和土地分配到了各村民的手中,但是当她到村民组领取补偿费时,村民组却不肯给她补偿费。
8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亚父街道亚光村村委会,该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集体荒田补偿款是按人口和田亩分配,迁进迁出的本村人员户口以三证为准,即户口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承包书(《耕地承包合同书》)。而李华英不能拿出户口在该村的证明和合同承包合同书,而且她在亚光村已经没有固定房屋,所以在分配补偿款时她并不在其中,村民在集体协商时决定不给她分配补偿费。
李女士说,自己户口被当地相关部门统计时“遗漏”,她是在2006年6月才得知,随即她找到了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要求对她户口进行补办,2007年元月份,她的户口进行了重新登记。李女士说仅仅以此不给分配补偿费让人难明白,难道只因为自己长期不在家居住,就取消其户口不给补偿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林。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承包土地的农民依法享有政府征地的补偿款和安置费。李华英没有承包责任田,按照相关规定她并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但是李华英的户口还是在亚光村,依照法律依据,她应该享有土地安置费。

小产权房路在何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