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可见,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的效力的前提条件。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之前,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新合同法从促进交易的目的出发,尽量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对合同成立没有任何限制,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主体必须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对于何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是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但是,应当提请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事实上,各种合同因为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不一样。例如,价款对于买卖合同是必要条款,但对于赠与合同就不是必要条款。同时,在考虑主要条款时,必须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即使依据合同性质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当事人将其约定为主要条款,也应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具体概念见下文)
以上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性质的不同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许多合同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比如,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要式合同则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不同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1、确认书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在其未发出确认书前,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是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法律拘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后,一方故意违反达成的初步协议而要求签订确认书,并因其行为而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权和撤销权。
3、事实合同
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就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强制订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强制订约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订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二是依据国家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订约义务。《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保单条款是否适用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