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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准确全面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如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就只处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用人单位本身。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物报告罪和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也不处罚作为犯罪主体的公司、 企业,而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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