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来讲,大多数执行法官在受理了执行案件后,只要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都会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在个别情况下,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也会出现法院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发生。比如王现辉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某房产,被申请执行人也有其他房产。但由于某区法院的某副院长的长期阻挠,致使此执行案在此区法院拖延了四年多都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苦苦地等待了四年多无任何进展后,无奈地找到王现辉律师。在执行法院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王现辉律师为此规定拍手叫好。此规定通过变更执行法院的办法,可以很好地解决很大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司法腐败源于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在此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下,只有反映和检举的权利,而没有法律制度上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到处告状,自己却无法启动变更执行法院的程序。现在有了此规定,当事人就将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掌握到了自己的手里。一审执行法官在故意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时,也不得不要考虑法律上此条规定和自己的违法成本。
正确掌握此条,要深入理解的几个问题:
1、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是法院执行立案时以及之后变更的当事人。比如,申请执行人死亡,法院依法变更其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也有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时间,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而不是法院决定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这是为了防止法院故意拖延立案审查期限。
3、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理由,是人民法院未执行案件。所谓未执行,是指未依法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或未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人民法院未依法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财产,或在查封后不拍卖,致使执行人无法得到执行款项。如果是因为正当的理由未执行,比如被申请执行人的确无财产可以执行,或因为鉴定、评估等原因超过六个月的,则不能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4、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但都需要用书面形式提出。
5、执行过程中的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争议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中止执行期间,都不宜计算在六个月期限之内。
6、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当事人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后,决定由自己或其他法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指令原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制作通知或督促令。
王现辉律师相信,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法院受各种因素干扰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会越来越少,法院的生效判决会得到更好地执行,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会得到显著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