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呢?这几天从网上及其他形式接到咨询,就是车辆出借后,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首先明确的是刑事责任是不存在异议的,如果是有刑事责任,一定是直接责任人来承担,与出借人是没有任何刑事法律方面的关系的.在民事责任方面情况可能就比较复杂了,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一类案件中,如果出借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则出借行为并没有过错,且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与借用人之间也不存在雇佣等依附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但是,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梁慧星教授认为:一般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责任。但借用人或租用人是所有人的雇员、职工和家庭成员的场合,仍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技能,则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杨立新教授基本赞成上述看法,所不同的一点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出租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公司应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出租人与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一致的。据此,作为车辆出借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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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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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