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孙伟峰用2万元买来一辆旧皇冠轿车,一天,他开着皇冠轿车沿郑州花园路行驶,见一辆银灰色福特车逆向驶来,就驾车撞了上去。交警认定福特轿车违章行驶应负全责,孙伟峰获赔2.5万元。此后,孙伟峰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了一辆黑色皇冠轿车,在郑州中州大道上瞄准一辆逆行的别克车撞去,后获赔2.2万元。孙伟峰又一次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来一辆灰黑色奔驰轿车,在中州大道同一路段朝一辆逆行的宇通客车撞去。
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孙伟峰驾驶轿车,一个月内竟然3次发生事故,有故意制造事故的嫌疑。经查,孙伟峰从1月起共制造6起交通事故,且3辆车均是在购买后3日至7日就开始发生事故。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孙伟峰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金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伟峰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